2009年度包装行业热点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正式实施,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如果说,以前循环经济就像大家所说的是一个“筐”,那么现在,循环经济终于开始成为一只“箱”,一只渐渐明晰边界、承载实在内容的环保之箱,绿色之箱。
该法中明确指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没收违法设备、材料,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各种包装废弃物(如一次塑料餐饮具、矿泉水瓶以及利乐包等)的回收利用打下了基础,为包装物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指明了方向。“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低碳化以及安全化”将成为包装行业,特别是食品包装行业的发展方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目录外的物质都将不能使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赔偿标准大大提高,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起到震慑作用;对食品及相关产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未获批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及添加剂不得随意使用;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的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监管的目标和尺度将更加明确。
这部法律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纳入其范畴,对食品包装提出了明确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禁止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如违反将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产停业甚至吊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如果生产被污染的包装,不仅会受到处罚,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为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作为食品的“贴身衣物”,食品包装的安全性直接影响着食品的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包装在使用过程中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让人们认识到“食品包装安全等同食品安全”的新理念!
3、GB 9685-2008等多个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及添加剂标准相继正式实施
自2009年6月1日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正式实施。标准中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959种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及其他限制性要求。该标准强调:未在列表中规定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容器、包装材料。
自2009年8月1日起,《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正式实施,原标准《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1998)和《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GB/T 10005-1998)同时废止。该标准对塑-塑干式复合中苯类溶剂的残留量提出了应小于0.01mg/㎡的严格要求,对印刷行业提出了挑战,对环保油墨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自2009年12月1日起,《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正式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首次制定了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国家标准,结束了过去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饮具一直无国家统一标准可依的混乱状态,减少了每个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的麻烦;对可降解塑料餐具也提出生物降解率不得小于60%,淀粉基塑料餐具淀粉含量应达到40%以上等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
自2010年4月1日起,《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GB 23350-2009)将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把结构当中的空隙率强制为不得超过60%,包装层数强制为不能超过3层,包装成本不能超过商品零售价的20%。
4、《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新国标延期执行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4月17日共同发布的新标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 10457-2009),代替原标准《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10457-1989)并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标准适用于以聚乙烯、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等树脂为主要原料,通过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为消费者选购保鲜膜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
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对新标准还不了解,有些企业的产品很难达到标准的要求,加上检测设备在技术上还存在一定问题,所以原定于12月1日起实行的这项新国标将延期至2010年9月1日实施。
5、解密仿瓷餐具风波
2008年12月26日,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和北京凯发环保技术咨询中心的大力配合下,中央电视台《新闻30分》栏目以《变“色”变“味”的仿瓷餐具》为题进行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后,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查处劣质含毒仿瓷餐具活动。
为了彻底揭露国内有毒仿瓷(密胺)餐具,经过暗访调查,2009年4月12日央视《新闻30分》以《部分仿瓷餐具企业继续违规使用有毒原料脲醛树脂》为题,再次披露违规现象。
4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进一步开展仿瓷餐具执法检查紧急通知》出台。通知要求,全国质监系统对生产加工仿瓷餐具开展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行动。广东、福建以及浙江等仿瓷餐具生产集中地区陆续传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2008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中没有发现脲醛树脂被列入到允许使用范围,同时该标准强调没有列入标准的物质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装材料。因此,脲醛树脂禁止用作食品容器原辅材料从法规和标准都是很清楚的。一场脲醛树脂不得用于仿瓷餐具生产的标准和法规的完善与实施,终于为这场历时半年的风波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建议在国家制定的仿瓷餐具标准中加入脲醛树脂和密胺粉这种复合材料的使用标准已被否定。2009年9月1日起,《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90-2009)正式实施。新增的标识规定中明确要求标注产品材料,并告知“食品用”和“严禁在微波炉内加热使用”。
6、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实施无证查处
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从2007年开始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和工具等实行强制性市场准入,即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QS)。
为保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质量安全,自2009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至2010年1月,全国获证产品数为440余家,有效规范了食品用纸包装行业。同时为食品企业选购纸包装提供了依据,为消费者的健康多加了一把锁。
7、卫生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下文《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食品相关产品,特别是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生产单位,按照现行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并开展自查清理。各生产单位要在2010年6月1日前完成自查清理工作,并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及新品种向卫生部申请批准。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生产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的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自律、引导、沟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指导、督促并给予帮助。行业、企业应以现有食品包装材料259项标准(国家标准133项,行业标准126项)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主动对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